一、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工程质量发生一般事故(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下)对该项目部处以2000-5000元罚款。
2.工程质量发生严重事故的(经济损失5-10万元)对该项目部处以10000-50000元的罚款。
3.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该项目部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
5.已竣工但仍在保修期限内的工程,发生质量投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投诉到公司的,罚款5000元;投诉到区主管部门的,罚款8000元;投诉到区级以上的,罚款15000元;造成媒体曝光,对公司声誉带来极坏影响的,罚款20000元以上。
6.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巡回检查或拉网大检查,下达的质量隐患,项目部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回复报告,或整改不彻底的,罚款500-2000元。
7.因质量隐患,受到上级批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工程,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工整顿处理,并对项目部处以5000-20000元罚款,并在公司内部给予通报批评。
8.在工程质量方面被媒体曝光而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20000元以上的罚款。
9.地基、基础与主体等分部工程,经质量监督机构验收不合格,地基、基础分部罚10000元,主体分部罚20000元,主体结构抽检存在问题,罚款5000元。
10.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受到投诉的单位,年终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一票否决。
二、对违反公司内部验收制度的处罚
1.各工序、检验批未经项目部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批;隐蔽工程未经隐蔽验收合格(询问并查资料),除要求停工外,罚款500元/项。
2.各分部工程完工后,(基槽、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屋面、安装工程、路基、路面、绿化、工程竣工)必须按公司要求,申请办理内部验收,经内部验收合格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未经内部验收合格而私自上报质监站验收的分部工程,给予5000元的罚款。
3.防水工程:屋面、厨房、卫生间、淋浴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必须上报公司进行蓄水试验验收,未经验收而进行面层施工的工程或面层施工完毕未做24小时蓄水试验的,均给予1000元的罚款处理。
4.样板领路:分项工程施工前未进行样板领路或样板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大面积施工的,罚款1000元。
5.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每发现一处质量通病,罚款1000元。
6.未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种资料的,罚款1000元/次,对公司造成影响的,按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7.不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项目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8.工程所用材料未上报供应商资料、供应商未经公司考察擅自用于工程的,罚款5000.00元/次。
工程质量惩罚条例,是我国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了解我国目前形势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惩罚性的规范,目的在于加强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单位的责任心。该法颁发以来,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安全事故确实有所减少,由此可以知道,这是适宜于我国实际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