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接触到保证期这三个字。例如:手机的保证期。有些东西的保证期我们会经常谈论。而有些保证期我们并不会时常谈起,但却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市政工程质量保证期。市政工程质量保证期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下面,和大家说明一下市政质量保证期。
一、质量保修范围
(一)本工程施工单位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由施工质量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工程、设施的损坏。
二、保证期
(一)城市道路保证期
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1996年6月4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二)建设工程保证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发布)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市政工程质量保证期的具体规定。了解这些保证期相关规定,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加了解政府的工作,在政府做出修路、扩大绿化等决定时,作为市民的我们可以冷静思考,正确评价政府做法正确与否。如若是错误的决定,不利于民生,我们便可以以《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文件为依据,维护广大民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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