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并按照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严格依法发包,不得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3、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压缩勘察设计周期、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和工程造价。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因人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价格变化及工期延误等其他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4、保证建设资金到位和工程款支付。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按时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的理由。
5、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以“设计优化”等名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变更图纸。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事实上,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有承担的这些责任应该提前在合同当中约定清楚,另外施工合同中还要约定清楚工程质量不合格以后施工单位具体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建筑工程的项目非常多,各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也都有相应的行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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