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内容

任何工程的施工以及验收都必须严格把关质量标准,而这一标准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来,水利工程同样如此,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程来,确保质量验收符合规范,确保不发生质量不过关的问题,但是具体的验收规程是什么样的,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了解。

一、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内容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1 、总则

1.0.1 自SDl84—86《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颁发以来,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得到了广泛重视,验收工作在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验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验收办法已不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另外,在执行SDl84—86时,各地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验收组织和程序等方面也缺乏统一的尺度。为满足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工程建设的需要,实现水利工程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需要制定本规程。

1.0.2 本条为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大中型工程划分按SDJ12—7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试行)和SDJ217—87《水利水电枢纽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滨海部分)》(试行)执行,或参照其他行业标准,或按国家计委依据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型工程的标准执行。

由于小型工程规模较小,结构相对简单,各地建设条件存在很大差异,不宜作统一规定。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1.0.3 本条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种类及相应名称。有关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释义及划分按照SLl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执行。阶段验收应根据工程设计和建设情况进行适当划分。按照工程验收后是否提前投入使用,将分部工程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的单位工程列入完工验收范围。

1.0.5 除国家或部有特殊要求外,采用的技术标准系指初步设计批准时国家或部已颁发的执行标准。确定主管部门的依据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号)(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批准的”文件是指按照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经过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正式批准。超越上述权限单位所批准的各种文件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1.0.7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本条作出了编制验收计划并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工程验收计划主要内容有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划分情况;单位工程、阶段和竣工验收的安排,每次验收的主持单位和验收委员会(组)的组成单位等。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计划。

1.0.8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质量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验收方能进行下一阶段施工或投入使用。这是总结了许多工程的经验教训才得出的结论。在现实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出现,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再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分清历次验收的职责,提高效率,本规程作出了“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的规定。

1.0.9 《质量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鉴于阶段验收和提前投产单位工程验收的重要性,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质量监督的作用,本条提出阶段验收和提前投产单位工程验收应有质量评定意见。

1.0.10 在验收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同意见,对不同意见应该按有关规定认真解决。为了避免少数人坚持意见,以至于形不成验收结论的局面,本条作出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同意的规定。

为了体现验收主持单位在验收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此条明确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验收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为避免裁决意见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损害国家或其他投资方的利益,本条作出如文规定。

1.0.11 在以往验收中,验收成果文件中往往未能充分反映不同意见,也没有持不同意见人的签名。为了克服这种不足,保证验收资料的完整性,本条作出了验收委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中签字的规定。

1.0.13 移民工作的验收,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74号)第十一条规定:“由该工程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据此作出本条文规定。

2、 分部工程验收

2.0.2 分部工程验收是专业技术性的验收,因此应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组成员宜相对固定,以保持验收尺度的连续和统一。根据近年来进行分部工程验收的实际情况,每个单位有1~2名验收组成员,就能满足验收需要。

2.0.4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以下简称《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六条指出:“进行单位和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资料的完整程度和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据此,此条文进一步明确验收资料要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

2.0.5 本条系根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编写。

3 、阶段验收

3.1 一般规定

3.1.1~3.1.3 工程进行到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组织阶段验收是由水利工程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历次验收规程都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阶段验收后,部分工程将投入使用或将被覆盖,竣工验收时很难对其再次检查,因此本条作出了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的规定。

3.1.4 本条系指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鉴定已完工程达到的质量标准,形象面貌是否达到各阶段验收要求,在建工程的建设是否正常、有序,待建工程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拟投入运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对能否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1.7 本条系根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编写。

3.2 截流前验收

3.2.1 水利水电工程截流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之一,标志着主体工程即将进入全面施工阶段,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安全。因此,截流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

3.2.2 本条系指截流前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导流工程主要是指导流隧洞、导流明渠、上下游园堰或其他导流建筑物。

2 水下隐蔽工程是指截流后围堰上游水位壅高造成部分工程长期淹没在水下或受影响的工程

4 准备工作包括截流技术方案,截流工程的备料、道路、机械、水文观测、组织、应急措施等。

5 度汛方案主要包括度汛组织机构、度汛标准、安全度汛措施、超标准洪水预案等。

6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建设征地及移民迁移安置虽未完成,但已落实并按计划正在实施,且能在汛前完成。

3.3 蓄引水验收

3.3.1 水库、水电站、供水等蓄引水工程的投入使用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和效益的发挥,且与上、下游人民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蓄引水工程蓄引水前必须进行验收

3.3.2 本条系指蓄引水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大坝及其他挡水建筑物蓄水位以下部分必须完成,挡水和引水建筑物基础及其结构的防渗性、坚固性、稳定性等性能已能满足蓄引水要求,挡水和引水建筑物形象面貌已达到防汛标准和蓄引水需要。

3 引水控制设施主要是指进水口工程,包括土建、金属结构、有关机电设备和观测设施等。

4 需要投入运行的泄水建筑物是水库蓄水的关键工程项目,应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并符合设计要求。蓄水、泄洪所需的闸门、启闭机等控制设备应安装完毕,使用电源可靠,可灵活启闭运行。

6 下游引水工程系指有供水任务的水库蓄水后,为下游城镇、企业、农业等提供工业、农业或商业用水的工程,如隧道、渠道、管涵等。

7 迁移安置内容包括建设征地以及附着物、居民、交通、通信线路等。

9 蓄引水后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主要是指渗漏、浸没滑坡及塌方等。

3.4 机组启动验收

3.4.1 机组启动验收包括电站水轮发电机组和泵站水泵机组。机组启动验收是对已安装完成的机组的主辅机及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性的试运行和检查验收。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机组可以单台单独验收,也可以多台同时验收

3.4.4 本条是参照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验收规程》的有关机组启动验收的规定编写的。机组启动验收前应进行机组启动运行的各项检查试验,它也是工程施工安装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必须作好详细记录,作为工程原始资料的一部分,以反映机组启动运行时各项指标等情况,同时它也是机组启动验收的重要基础资料。

3.4.5 水电站机组进行完各项启动运行检查试验后,即可带额定出力投人72h试运行,以此考验机电设备制造安装质量和运行效果,以保证机组的稳定运行。正常情况下,机组连续运行时间规定为72h,但由于水库水源不足或其他原因没有条件带额定出力或连续运行72h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能否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或进行验收时机组所带负荷和实际需要连续运行的小时数。

3.4.6 由于泵站机组运行的条件相差很大,部分泵站年运行小时数不大,有的排涝性泵站甚至数年无水可抽排。为了确定适宜的机组试运行时间,编写组对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甘肃等省水利主管部门以及泵站施工、运行管理单位进行了调查了解。调研结果显示,泵站机组启动验收试运行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①机组启动验收多数都能具备试运行的基本条件,但常有因为水泥不足,造成不能在额定负荷下运行的状况;②机组启动试运行小时多数为24h,从实际情况来看,泵站试运行基本上是按原验收规程SD204—86《泵站技术规范》(验收分册)执行的,但未能严格按其规定的时间进行试运行验收,如运行小时虽为24h,但并非连续运行,或者未(单独)进行全站机组联合试运行;②机组启动试运行期间,机电设备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多,即使有也是以电气设备为主,并且多数属于机电设备本身(出厂)制造质量缺陷,特别是已定型或设计、制造及施工安装经验比较成熟的机组,质量问题更少;④机组试运行时,机电设备质量问题一般在机组启动运行的最初10h内容易被发现,随着运行时间的延长,故障停机或发现质量问题的机会逐渐减少;⑤试运行结束并移交后,机组的常规运行一般情况正常稳定,出现的少量质量问题仍多为设备本身制造原因引起。

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验收时尽可能地考察机组制造安装质量和运行效果的基础上,本条对机组运行小时作出如文规定。

3.4.7 机组启动验收后,一般应即时进行移交,而机组启动验收的结果是机组移交的重要依据。

3.4.8 根据历次机组启动验收的实际情况,所需协调和发现的问题比较集中地发生在首台和最后一台机组的启动过程中。为了保证验收质量和提高效率,本条作出如文规定。

4、单位工程验收

4.1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1.1、4.1.3 按照S1176—1996,工程项目可划分为数个单位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当其中某个单位工程已经完成并需要投入使用时,对该单位工程来说相当于竣工验收,但对工程项目整体而言为部分验收。因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组织和验收程序均参照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占工程概算投资主要部分或产生主要工程效益的单位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其他单位工程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验收

4.1.2 本条系指单位工程验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 该单位工程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核定,达到合格标准。

2 作为工程项目整体的一部分,该单位工程验收后的运行管理不应影响其他未完工程的正常施工(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计划,需对其他工程的施工作适当调整不包括在内)。对非计划性调整,则应作一定的经济比较,一般应按经济合理的方案执行。对其他正在施工的工程,也应为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采取必要的措施。

3 该单位工程运行应有最基本的运行管理条件,有些条件可以随着其他工程的建设逐步提供和完善。

5 本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应明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双方的职责,若未能达到全部一致,可由验收委员会进一步协调。

4.1.7 本条系根据《挡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编写。

4.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4.2.1 在SDl84—86和其他有关验收规定中,仅对提前投产的单位工程验收作出了规定,对其他单位工程均留待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及时进行完工验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进行工程交接,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检查工程是否按照设计和合同施工,应该履行有关验收手续,作为今后竣工验收的基础。

4.2.3 由于完工验收主要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进行工程移交,不涉及政府有关部门,故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考虑到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涉及较多专业,因而验收委员会每个参加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4.2.5 本条系根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编写。

5、竣工验收

5.1 初步验收

5.1.1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1990]1215号)(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结合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这样可以减少竣工验收工作时间,防止因时间仓促造成竣工验收时对有些问题查验不清、不透。初步验收一般是技术性的验收验收人员主要是有关技术专家,验收的主要内容也是以技术方面为主。考虑到一些工程相对简单,重要问题已在历次验收中解决,为提高效率,本条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验收

5.1.2 本条系指初步验收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初步验收是为竣工验收做技术性准备,距竣工验收尚有一段时间,可以用来进一步完善有关条件,可比竣工验收条件适当放宽。

5.1.3 本条系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条文制定。

5.1.4 为了使验收工作组成员能全面掌握情况,应有一定的时间供验收工作组成员审阅有关验收报告和对一些问题进行研究。提前14天系指材料到达所有委员单位的时间,少于这段时间,验收日期宜相应顺延。

5.1.6 本条规定了验收会的一般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顺序上的适当调整,但工作内容不宜减少。

本条对专业技术组的工作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一是要求应根据工程特点成立必要的各专业技术组,人员主要是各专业技术人员;二是要求给专业技术组以充足的时间来检查工程和研究问题的处理;三是专业技术组的工作是初步验收最基础和最重要的工作。

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组讨论形成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而其他验收的成果是鉴定书或签证,这主要是因为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期性和技术性工作,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其成果直接影响竣工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5.1.8 本条系根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编写。

5.2 竣工验收

5.2.1 本条系根据国家计委《竣工验收办法》,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编写。

5.2.2 本条规定了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实际操作时,应结合5.2.3条一起对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进行衡量。

5 由于建设征地赔偿和移民迁移安置以及工程管理征地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因此,只有在验收前处理完毕,才能给今后工程运行管理创造较好的外部条件。

6 本款系指全部建设资金要到项目法人账户,以便在验收前后,能及时完成有关工程,及时处理有关财务往来,防止拖欠施工等单位合同应结算款。

7 本款系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银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审计试行办法》(审基发[1991]430号)制定。

5.2.4 按照水利项目的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产业政策》将其分为中央和地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在竣工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这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中对竣工主持单位所作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市场条件下各种集资项目逐渐增加的状况,为了切实保证工程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对竣工单位作出了如文规定。

5.2.5 本条说明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组成单位,对于技术较复杂的工程,应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以个人身份参加验收委员会。

5.2.6 本条明确了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可以更好地保证验收的公正和合理。同时,也规定被验收单位必须参加验收会,而且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验收委员的质疑,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5.2.7 提前28天(系指初验建议或项目法人建议的验收日期之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可以让主持竣工验收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有一定的协商时间,同时也有一定的时间来检查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在确定验收日期和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以便项目法人能提前14天将有关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

5.2.9、5.2.10 本条系针对已进行过初步验收的建设项日规定的。因此,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是对初验成果进行认定和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鉴定工程能否发挥投资效益投入正常运行。

5.2.12 本条是原则性规定。根据工程情况,重大问题的处理落实,由验收委员会确定。

5.2.13 因为竣工验收委员会只是临时性机构,为使鉴定书更具有时效性,有利于遗留问题的处理,有必要办理鉴定书批复手续。

5.2.14 本条系根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编写。

按照严格的质量验收标准以及验收规程进行验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一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水利工程部通过,并且能够严格把控质量,确保最后交付的水利工程能够达到既定的质量标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可以继续浏览延伸阅读的内容。

延伸阅读: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怎么划分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最新修订内容有哪些?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水利工程质量验收规程的内容  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词条  规程  规程词条  验收  验收词条  质量  质量词条  内容  内容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