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
2. 对为完工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修复、补救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 按国家《具备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要求以编制完成竣工文件;
4. 按规定已编制好工程竣工决算;
5. 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监督等单位已编写完成汇报材料。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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