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同时转让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同时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属于承包人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担保,具有“人身依附性”。据此认为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就应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转让,担保权利随之一并转让。
目前,第二种观点占据主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观点集成中载明: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转让其在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受让人基于债权的转让而取得工程款债权,因而其应当享有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法定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一定的追及效力,其功能是担保工程款优先支付,该权利依附于所担保的工程而存在,即使被担保的工程发生转让,也不影响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因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同债权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怎么收集拖欠工程款证据
1、合同签订的证据:施工合同或工程合同、会议记录等
2、合同履行的证据:开工登记表、材料购买、施工登记表等证明进行施工的证据材料
3、债权金额确定的证据:对账单、工程费用确认单,或者施工日期记录、工人工资单、材料费清单等。
4、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被告的营业执照、工商局查询的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