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或通过折旧费,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抵扣的;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注意】: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依据法律规定,工程劳务分包的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以下相应的税率:
1、劳务分包方选择清包工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2、含甲供的劳务分包模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为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税率为11%.
3、除清包工及含甲供工程以外的劳务分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4、劳务分包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营改增”后其征收率统一为3%.
在我国的建筑服务业里,其实在签订建筑合同之后,分包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是分包工程的,此时就是会涉及到分包方和发包方的税务处理问题,同时也会涉及到相应的抵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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