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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已经成为衡量竞标方综合实力与维护招投标市场良性秩序的一项最基本指标与保障,那么在实践过程中,招标方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又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请大家阅读这篇由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文章。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2、以上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但如招标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即由招标机构或招标主管部门制定部门收取。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1、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投标保证金小于5000(含5000)元的,以现金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大于5000元的,投标单位在开标前1日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设定:投标保证金以标底价为基准,标底金额10万以内的,收取1000元;10万-100万收取1万元;100万-200万收取2万元;200万-500万收取3万元;500万-1000万收取5万元;1000万以上收取10万元。
1、凡招标文件内要求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经办部门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
2、经办部门在招标文件发出后,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单(附件一)转交至财务部。
3、财务部按照投标保证金缴纳单的相关内容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开具正式的收据。
最后,提醒那些在实践当中可能碰到有关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这一问题的各位朋友,一定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避免走入误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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