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托收凭证,收款人在第2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盖财务章和法人章。
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因而不能通用。凭证需要填写的有:
(一)委托日期:即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
(二)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
(三)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
(四)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
(五)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
(六)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
(七)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
(八)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
(九)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
(十)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
(十一)款项内容:“货款”等;
(十二)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
(十三)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实际操作中,托收凭证一式包含五联,每一联具有不同的作用,而托收凭证盖章是在第二联,是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贷方凭证。另外,托收凭证的流通期是比较长的,在这期间,务必保存完整。同时在各项方面完成之后,就可以把托收凭证交与托收银行柜台,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