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债务关系中经过债权和债务双方当事人同意改变主要合同之后,如果没有通过保证人书面的答允,那么保证人是不是仍然需要在此段关系中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情况来说,保证人是可以按照主合同当中的内容来决定自己应不应该提供担保。所以,当主合同产生变更时是会对保证人的个人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决定对之前的主合同事项进行更改的,需要通知保证人并且得到他的准许。然而并不是主合同当中的内容一旦发生更改,只要未通过保证人的答允,保证人就不用承担所有的责任。
关于主合同发生更改的内容应该需要具体问题分析,因为可能合同的某一些变化对保证人并没有任何不好的影响,甚至可能是对保证人是有利的。就此而言,当主合同发生更改对于保证人的影响,主要看这次的更改内容中有没有进一步地加大了保证人的责任,假如并没有加大保证人承担的责任,那么保证人依然需要对更改之后的合同承担相关的保证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当中的第24条法律条文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后决定更改主合同的内容,需要得到保证人书面答允。如果并没有通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内容,那么保证人在以后就可以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另外有其它约定的,应该根据约定进行承担责任。
同时法律又另有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内容第30条相关阐述:如若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当事人对主合同关于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事项做出了改变并且没有得到保证人的答允的,假如此次变更是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那么保证人依然需要对改动之后的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相反,假如增加了保证人的负担那么他就可以拒绝承担增加部分的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决定把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更改,但是并没有通过保证人书面签字答允的情况,那么保证期间指的就是本来的合同承诺好的时间又或者是相关法律条文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更改主合同里面的事项,然而并没有确实履行的,保证人依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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