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即为银行汇票的付款。银行汇票的基本结算规定如下:
(1)单位和个人各种转帐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的支村,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有关银行支付后抵用。
(3)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审核支付款汇票款项的银行。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汇票。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6)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也不得背书转让。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