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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因其用途广泛、灵活等特点,而在国际商务中被普遍使用。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具有担保的性质,所以也是具有法律特征的。如果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就需要对其进行补偿。那么,备用信用证索赔时应出具什么?文中有大家想要了解的答案,不妨继续阅读下去。
备用信用证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种类很多,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一)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二)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三)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四)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五)投标备用信用证,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六)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八)商业备用信用证,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根据备用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可以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更可靠的收款保证。
既然备用信用证可以提供履约担保,那么出现违约就应当给予补偿。在备用信用证索赔时,应要求受益人出具即期汇票,以保证补偿正常进行。另外备用信用证一旦开具,就无法撤销,也就代表着具有约束力的承诺。除非有特别的规定,不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从而也保证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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