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金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本法的规定,股份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最低限额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这一标准。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银行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如下文件:批准设立文件,商业银行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银行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须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商业银行筹办的报告、通过银行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审核银行的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权的财产的作价、作出不设立银行的决议。
5.有商业银行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