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受托人制作);
(3)原权利人的权利凭证;
(4)申请人(一般指受托人)身份证明;
(5)委托人身份证明;
(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他人进行交易取得的财产,例如,运用信托资金购买他人财产或者出售信托财产,依法均必须进行财产转移的变更登记。
(3)受托人变更、数量增加或减少后需进行信托财产的变更登记。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发生变更或者数量有增减的,应当进行受托人变更登记,将新的或增加的受托人登记为信托财产所有人。
(4)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时的变更登记。在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的,例如,受托人以信托资金购买的房屋转移给受益人,仍需办理信托财产转移登记,将财产登记在受益人名下。
(5)信托终止时的财产转移登记。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应当依信托文件或信托法的规定转移给权利归属人,也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移登记。
(1)信托设立时的登记,即受托人于信托设立时因受托行为而取得信托财产所作的登记。
(2)信托终止时的登记,即信托财产因信托关系结束而由受托人名下转到受益人名下,结束财产的信托状态所作的登记。
(3)信托期间的登记,即信托期间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进行交易,结束出让信托财产的信托状态及赋予受让财产信托性质所作的登记。
(4)受托人变更登记,即信托期间因受托人变更所作的变更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登记。
可见,在设立信托关系时,如果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需要办理登记,一般信托机构都会提醒委托人办理信托登记的,当时没有及时办理的也应该补办,没有补办的话信托关系是不成立的。信托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信托的财产也是可以跟他人交易的,但是要注意办理财产转移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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