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采取一审终审制,具体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通常情形下,若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服从与法院的宣判结果,是可以在一审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后,再次上诉的,但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并不适用此规定。且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之中,一旦发现重婚等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存在,不管起诉状之中的请求是什么,都可以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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