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条对于交强险的规定来说,交强险是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既不是驾驶人,也不是驾驶的车辆,而应该是该保险车辆所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从车辆的所有权来说,如果车辆卖给他人,交强险的合同就要变更,但如果是标的为人的保险,合同是和车辆的所有权没有关系的,因此保险标的不是驾驶员本身。
第二,从保险赔偿范围来说,交强险赔偿的是被保险车辆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被保险的车辆上的人员和该车辆反而并不能获得赔偿。保险标的反映的是保险的利益,保险利益所在就是保险的标的,如果被保险的车辆上的人员和车辆本身不纳入赔偿范围,那么其利益并不是交强险所保护的利益,也就不是保险标的。
第三,从交强险的目标来说,国家设置交强险,是为了防范和分担整个社会的交通风险,给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的保障,这也是交强险所想要保护的利益。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是比较频繁的,对于个人来说有时一场交通事故就可能导致一个家庭的破坏。如果不幸遇到意外被车辆撞伤,自己因为经济状况不好没办法支付医疗费,但是责任人的赔偿又需要等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双方协商赔偿之后才能拿到赔偿款,甚至有些还需要通过诉讼之后对方才会支付,中途很可能因为付不起医疗费而耽误救治,所以就强制让每一个上道的车辆都交了交强险,有一笔固定的社会资金,可以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先给受害人垫付,相当于全社会来一起分担每个人的风险。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它的标的也是车辆造成的第三人的损伤,而不是某个人、某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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