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证据规则中,有一个概念是传闻证据规则。其实理解起来也不难,简单说就是证人证言必须要接受检验,不能以传闻做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传闻证据既要适当采信,又不能全部拿来,针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改进方案有哪些?下面我们来看看律图小编的回答。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否定了传闻证据的可采性,但如果严格地排除所有传闻证据,显然对查明案情不利。所以,必须对传闻规则进行一些限制。改进的可能方案大概有三种:
2、具体案件具体处理,但是在程序方面进行保障。
事实证明,英美证据法历史的发展采取了第三种方案。英国证据法学家穆非所作的解释是:“例外情形的产生原因有两个:一是如果不对某些传闻证据设定例外规定,有些事实就难以证明或不可能证明,审判就不能进行下去。二是即使没有设定例外,也可以设置各种限制。”当时,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法官可以在特别情形下以“必要性”和“可靠性”为准则采纳传闻证据。随着法官采纳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规则变得越来越庞杂。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1、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
2、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综上所述,由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大多采用书面证词的形式,所以适当应用传闻证据规则对审理案件非常有帮助。针对传闻证据规则的限制,可以采用一些改进方案,比如具体案件具体处理、排除传闻证据,采用一些例外规定等,总之要灵活运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四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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