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具体是什么
最佳证据规则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指为证明书面文件、录音录像或照片等文书中的内容时,当事人应当提供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的一种诉讼证明规则。该规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提供原始文书的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2、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文书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3、原始文书应当优先于复制件提出,但不否定复制件的提供与证明;
4、载体形式不仅限于书面文件,还包括录像、相片等其他呈现文字符号的载体形式;
5、法官应当采纳原始文书内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定情形下也可采用非原始文书证据形式。
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那么何为原本或原件呢?所谓文书或记录的“原本”,就是指文书或记录本身,或任何其复制品,其主张者或提出者,主张以复制品与文书或记录本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相片原本包括了相片底片或任何由底片衍生的复制品。如果是储存于电脑或类似的设备中的资料之中,任何以可视形式或准确显示该资料本身的产品形式,即为原本。
最佳证据不仅是法律术语上的规范,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需要自己进行合理的运用,这样在自己的案件审判中才会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理,证据的使用不仅要是最佳,最为关键就是自己的权益维护有着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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