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二、证人资格的确定是怎么规定的?
1、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作证人,它们所提供的证据可能成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但绝不可能成为证人证言;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同样,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也不能兼作本案的证人。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四、证人有哪些权利?
(1)证人作证受国家法律保护。证人出庭作证,国家有义务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证人因作证受到报复,有权提出控告,受到司法保护。
(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的,可要求法院提供翻译;对于聋哑盲人,他们可以用哑语、书面语、手势进行陈述;
(3)对于自己的陈述,证人有权申请补充或更正。证人发现记录与自己的表述不一致时,可申请更正。
其实在民事或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也不应该把过多的希望放在证人证言上,毕竟证人作证受到了很多因素的限制,除了证人,其他的物证、书证,或者司法鉴定的结果,这些证据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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