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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等方式进行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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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的侦破工程中,实物证据是一种有非常强法律效力的证据,可以为案件提供非常大的帮助。不过相对于言辞证据来说,实物证据容易灭失,所以对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就有很高的要求。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等方式进行的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介绍。

一、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

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的。

收集实物证据除针对实物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强调必须迅速及时收集外,还要强调深入细致地收集,以保证能够发现提取到各种细微的痕迹与物证。实物的固定保全,以不损毁、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

二、主要特点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实物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j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等方式进行的”问题的回答。实物证据的客观性比较强,但是却容易丢失。在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的时候,必须迅速及时收集外,还要强调深入细致地收集,这样才能保证收集的完整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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