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是我国法律对案件提供证据要求和判定的相关规则,虽然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但还不完善,有优点,自然也存在着一部分缺点。今天,律图就来给您分析一下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
一、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
这是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必须提交该证明材料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二、优缺点分析
1、优点:
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等必须提交原件,能够有效的防止证据传播环节的增加,影响书证的真实可靠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最佳证据规则。仅有的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之后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第53条又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2、缺点
与欧美国家的法律相比,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缺点有二:
(1)未规定不提出原件的后果是非原件不得采纳。
(2)对于可以不提出原件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
最佳证据规则虽然有保证证据真实可靠的优点,但缺点也是不可忽略的。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还不是很完善,具体的法条规定也不是很详细,这给了违法者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我们都应该正视,优点发扬光大,缺点努力改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健全的法治社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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