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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当事人如果出示的是书面文件或者照片等证据,那么当事人应提供该文件或者照片里面记录的内容的原始证据的一项规则。在法庭的审理中,法官应将原始文书内容作为依据优先采纳。那最佳证据规则案例有哪些?律图小编将为您提供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一、相关案例
案例回放:最佳证据规则致村干部败诉
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刘XX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2432元。
张XX系登封市XX镇XX村XX组村民,2004年10月20日上午,冯XX要求被告刘XX(本村干部兼本组组长)解决自己产量地的复耕问题,刘XX推诿不予解决,双方由争吵到撕打,最后致张XX轻微伤,花去医疗费1870元,此案经登封市公安局处理,认定刘XX打伤原告,并对刘XX给予警告处罚。因医疗费、误工费等问题,张XX于2005年4月5日诉至登封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刘XX申请在场证人韩XX、韩XX出庭作证,均证明刘XX没有打张XX。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没有打原告,但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低于公安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公安机关对被告处罚后,被告并没有申请复议,等于认可了公安机关决定书中查明打伤原告的事实,遂做出前述判决。
1、依据最佳证据规则原本效力高于副本或影印本。文书本身的存在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说,要远远高于文书的基本载体形式,例如,当事人就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来改变文书证据本身所体现的内容;鉴定结论也只能是鉴别文书证据的形成时间与真假,除非伪证,鉴定结论不能改变文书证据的内容。当然,最佳证据规则的证明范围是有限的,即从证明对象的角度,只能证明该文书本身的内容,它不能用来证实主张者与被主张者有何法律关系,也不能证明。
2、如果证明对象并不是文书的内容,那么文书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或证明价值,不必要求主张提供原件来予以证实,即证据效力的发挥依赖于证明对象的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的存在与本案的关系就在于,因合同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原因,使得法院具有了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不是证明合同内容本身,那么,此时合同的复印件可以为法庭所接受。即法官要审查诉讼主张者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证明对象,是否有必要依赖于原始证据才能查清,或者,证明对象虽然与文书原件相关,但却不是文书内容(真伪等情形)时,有无原始证据可以在所不问。
3、优先效力。最佳证据规则规定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它的复制品,或回忆其内容所做的口头陈述。除非存在法定的情形或事由的前提条件下,主张者应当优先提供原始证据。相对于口头证据而言,文书原本更具有可信性和变动不居性,毕竟,证人证言等口头证据更容易受到环境、社会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真,在现代社会,最佳证据规则与其说是为了防止原本被伪造,不如说是为了更好的认识案件事实真相。因此,在不具有可以出示复制件或次级证据的条件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供文书的原件,以更好达到认识案件事实的作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提供的最佳证据规则案例,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最佳证据规则的法律效力要大于证人证言,在一个案件的审理中,即使当事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但因为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动性,所以它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原始文书来得强,最佳证据规则可以让法院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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