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证人能否不在法庭上作证?实际上是可以的。仲裁庭认为不需要出庭的均不得出庭。通过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可以决定是否出庭。刑事被告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拒绝出庭请求。对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拒绝出庭的人可能会被拘留或被迫出庭。
1.年老体弱或不能出庭;
2.特岗真的离不开;
3.道路距离很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
4.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
5.其他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下,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出书面证言或者音像资料,也可以采用双向音像传播技术作证。
第69条第5款规定,下列证据不得单独用作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不得由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作证。
第一,证人证言的细节不能被质证,案件的事实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第二,证人作证的同等权力不能得到保障。
在某些案件中,在审判阶段证人对公安机关的证言进行书面陈述,并指控公安机关非法取得证据,这种类似情况并不是目前我国刑事案件中唯一的类似案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的作证权不能保证我国审判实质性程序的严肃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迫证人出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除外。
1.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出庭后拒不作证的,法院也可以不予作证,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拘留。
2.此外,根据解释的规定,如果证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或出庭后拒绝出庭,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其证词的真实性,则不应以证人的证词作为确定案件的依据。
虽然法治和道德辩论是无止境的,但我们应该反思今天审判实质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探讨中国式证人出庭制度的保障,证人伪证的惩罚,以及公众对普通法后的神圣见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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