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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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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中,证据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的有力性也是不一。其中实物证据的可信度是相对比较高,因为相对客观,言词证据由于关系到人,这就存在很大的主观性,除了主观性,言词证据的特点有哪些呢?律图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

一、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

二、言词证据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三、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因为受到威胁、利诱而不如实陈述。从客观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四、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当事人在特定时期、特定场合,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做出对自身不利的虚假陈述,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由此可见,言词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是非常需要的,它是实物证据的一种补充说明,通过言词证据,我们能更直观地将罪案细节串起来,以便快速地了解罪案发生的过程。但另外一方面,言词证据的特点相对于实物证据的直接性是具有缺点的:主观性大,稳定性差,容易失真。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深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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