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是一种举证责任的通俗化说法,便于非法律专业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诉讼中较多采用。此规定的意思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自己提出证据证明。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己已还的证据。
1、“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渊源是民诉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们在审判实务中进行举证分配的最重要的原则。但不少人对作为举 证前提的“主张”的理解有偏差,将他机械地等同于原告的起诉请求,在被告不反诉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应由原告全部承担,这样明显不合理。正确的理解应是, 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法律主张即诉讼请求。先举一个简单的案例,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偿付货款3万元及违约金,甲的事实主张 为卖给乙3万元货物,甲应对此提供证据,甲提供了双方的买卖合同及乙收货的收据,乙的事实主张为已付款8000元 ,且又退回甲供给的部分货物,乙即应对 该两项主张负举证责任。 一个案件中,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会有很多事实主张,被告虽没有诉讼请求,但也会有很多有利的事实主张,双方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事 实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2、一般情况下,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如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1 万元,李某应当对刘某借其1万元的主张举证,刘某不必对其没有向李某借款1万元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刘某主张已还款3000元,刘某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 李某就不必对刘某没有还款负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的转移。审判实践中,单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几乎不存在,从理论上讲,民事诉讼中的 举证是对立双方为支持己方主张的事实而进行的交替举证的辩证的矛盾运动过程。原告对自己的事实主张举证证明,经法庭认可,如对方反驳或提出新的主张,也应 举证证明,该举证经法庭确认,若原告反驳,则要再举证,以此类推。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适用范围一般是民事案件,一般不适用于刑事案件之中,谁主张谁举证一直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与刑事和行政举证对比来看,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同时也体现出了诉讼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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