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当中,有时候大家在涉及一些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时候,在法院提起诉讼时会有代理人来代替自己行使一切权益。通常人们理解的代理人就是只可以为自己进行代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在双方代理这一种情况。那么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小编将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广义的双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这里采狭义双方代理的概念。双方代理之代理有双方,可以肯定是双方法律行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双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代理人既要为本人代理,又要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为本人计算,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为“二主”哪一主计算,就成了两难。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双方都认为被损害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双方代理,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曾规定了双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现行法没有规定应该是一个疏漏,但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应认为双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以是否损害本人利益为要件,禁止双方代理。如果双方代理之代理人与任何一方都没有串通,即“两家通吃”,则可以适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双方代理对本人的效力。
双方代理 是指即作为卖方的代理人又作为买方的代理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为谋取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同时存在意思联络。恶意串通在民法和合同法上都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双方代理不是恶意串通。
此种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行使中违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滥用代理权的结果。 双方代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也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双方代理经过本人的同意可以生效。
由于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违背代理权的基本原则,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所以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滥用代理权的一种。代理人同时以双方当事人的名义实施同一项民事行为。合同本应是双方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双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后果必然有损被代理人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被代理人可因此而解除代理关系,如造成损失亦应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双方代理存在最大的风险就是代理人欺骗双方的被代理人从中渔利,自己代理也存在这样的风险。按照现在比较流行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代理人对这两种情况下被代理人的情况一清二楚,被代理人处于劣势。按照人性恶的前提,无效是比较合理的后果。
通过小编介绍,大家可以知道,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是允许双方代理存在的。只是双方代理一定要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双方代理在行使自己权益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我国法律法规,在进行操作的时候,不可有违规操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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