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证人受到其他证人或其他证据影响,改变或裁剪自己的证言。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带有一定的主观意识,极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干扰和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证人进行适当隔离,除了其在庭审中出庭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旁听案件审理。如此要求,符合心理学和认识论规律,有助于保障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3、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且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2、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5条规定: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法院应当命令证人退庭,以使他们不能听到其他证人的证言。法院也可以自动作出该命令。
关于当事人是否具备旁听资格,可以参照以下规定。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规定,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里,在法院审判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误导证人,因此需要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禁止证人旁听;且在多个证人也是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防止案件泄露或者是互相扰乱等不良之处。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虽然是公开审判,但还是要依据规定,不许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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