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民事诉讼中,能作为证据的有物证、当事人的陈述,影音资料、证人证言,而相对于其他几项相比,证人证言算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因为法律规定,能作为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的人,必须与此其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像原告或被告的亲属,代理人均无法成为证人,那么证人的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证人只要不对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对案件进行客观的陈述,并且对方在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证言是假的,则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对方有证据证明证言存在问题或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则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对证人的要求
1.法律规定,如果证人是因生活压力导致精神上出现问题的人,年龄太小,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的人,不能正确表达或陈述案发当时情况的人,智力有问题的人,这些人无法成为证人提供证言,因为其精神状态或者思想方式对于案发时发生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分不清是非的情况,其证言不具备真实可靠性。
2.法律规定,证人不限制性别,年龄,社会地位,个人所受文化教育程度,民族等,只要证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并且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清楚明白的向法官和其他人表达出来,那么其证言是有效的。
3.为确定证人提供证言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需要在法庭上当事人会对证人提供证言进行反驳或质询,所有证人需要出庭,不过如若遇到极其特殊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言效力的确认
对于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会根据证人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和与当事人的质询进行判断。
1.如若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对案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无任何证人主观猜测,并且这些证人与此起案件不会产生利害关系,而且对方无证据证明证人证言无效时,该证人的证言具备法律效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对案件进行客观陈述,然而对方有证据证明证人的陈述不正确,则该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3.一则案件存在多名证人,但证人们的陈述存在矛盾,这时法院没有能力查清证人证言真假的情况下,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4.证人出庭提供证言作证,但对方提交出证据证明该证人在此起案件中有利可图的,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5.证人第一次出庭提供了一份证言,但第二次出庭时却又推翻了其证言,如果证人没有证据证明第二次证言才是案件的真实情况陈述,则法院要按照其第一次证言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证人只要不对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对案件进行客观的陈述,并且对方在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证言是假的,则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对方有证据证明证言存在问题或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则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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