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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规定是什么?

一、证人证言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二、拒绝作证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了解案情的人拒不提供证言的权利。在中国封建法律中,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诉讼立法中大多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①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的配偶、近亲属可能受到刑事追究、遭受财产损失或蒙受耻辱的。联邦德国、日本均规定,配偶、近亲属之间可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只规定,配偶间在婚姻期间的通信可拒绝公开。②因提供证言而使自己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都有这方面的规定。③涉及职业秘密的。联邦德国规定的范围较广,除律师、医师、牧师等人外,还包括他们的业务辅助人员等,如果法官免除其拒绝作证义务时,则不得拒绝作证。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职业秘密的规定,主要限于律师,美国部分州的法律扩及牧师、医师、记者等人。④涉及公务秘密的。联邦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均有在一定条件下拒绝作证的规定。

有义务作证的人,经传唤应按时到庭并如实陈述,证人作证前或作证后要进行据实陈述的宗教性宣誓。庭审中询问证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官询问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交叉询问制,询问由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并有一定程式。法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拒绝作证权的规定,审判长有权传唤任何人到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近亲属、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等作证时可不进行宣誓,其陈述仅供参考。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凡是可能知悉本案应当判明的任何情况的人,都可以被传唤作为证人提供陈述”(第72条)。但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不能正确理解和陈述对案件具有意义的情况的人,不得作为证人。法律无拒绝作证的规定。

作证义务

证人证言在中国古代诉讼中也早就被用作诉讼证据。《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说明诉讼中可由案发地的知情人作证。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也有询问证人的具体记载。

当出现了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都会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那么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和材料,同时也会保存好各类的证人证言,如果证人在做出证词时有任何的伪造或者欺骗等行为时,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司法机关也是会对伪造证词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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