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权利有:
一.根据案情需要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可以与在押人会见、通信,沟通案件处理情况,了解在押人的心理欲求;
三.可根据案情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经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四.在审查起诉时发表在押人的诉求与对案情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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