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被告举证负担是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也是为了防止自己败诉。一切证据都是要在事实的基础上举证的。证据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被告的举证负担具有以下特征:
(一)被告的举证负担是为了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一点与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同。证明责任由具体法预置,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的举证负担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证、反驳证据或新的本证时,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避免原告胜诉的一种负担
这一点又与主张责任又有所区别。主张责任(又称“主张负担”)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没有主张的要件事实,因法院不适用以该要件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民事诉讼设置主张责任的理由是为了贯彻辩论主义第一主题,即对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反驳证据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而提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并不提出相反证据来否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是针对其证据所存在的瑕疵,如书证上的签名为假,或物证为伪造的,或者取证的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等,指出其主张因证据有瑕疵而无法得到证明。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证据的举证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的,此时是可以提新的证据,也可以反驳证据和反证原告。被告举证负担是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也是为了防止自己败诉。一切证据都是要在事实的基础上举证的。证据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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