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案件中,双方都证据不全时,法院判决的依据是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一般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首先对自己主张的权利和事实负有举证的义务,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证据不足于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在民事案件中,不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有疑罪从无的规定。
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
三、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上述四个条件作为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体现了程序的人权保障社会价值,强调人格尊严,体现公正、文明、民主和法治观念,也集中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
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都要有证据,只有足够的证据才可以证明自己的举证和反驳对方的举证。证据不充足的一方一般是败方。要想案件胜算大一些的情况下,建议找个比较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进行举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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