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一般还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指出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诉求或者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
《民事证据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要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及证据规定可以看出“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基本举证原则,我国法院在审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除非《反垄断法》和《反垄断司法解释》有特别的规定,否则的话一般都是适用该原则。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负担,但从司法实践的效果来看,原告胜诉的案件依然很少。取证难和证明难问题仍是制约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重要瓶颈。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最主要的问题,一是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本身存在着问题。二是在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存在着理解或者态度上的问题。
垄断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模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不确定。二是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原告是否还要对行为的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不明确。
(1)没有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有影响的,使得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明确,主要表现在原告是否需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我国的《反垄断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该类案件的归责原则,因此反垄断案件中原告是否需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存在着不同的做法。
关于被告的主观过错,我国的学者一致认为,在反垄断案件中不需要原告来举证证明被告实施垄断行为时的主观过错。但是关于原告不用证明过错的原因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在实施垄断行为的时候都是希望该垄断行为能够成功,且希望能够从中获取利益,要说其不是故意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该类案件中并不需要原告来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
另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因为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因此不需要证明过错存在。如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原告单独证明过错的存在。有学者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以不公平高价销售或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无正当理由实施的所规定的垄断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因此,如果是存在着一个反垄断的民事诉讼案件,那么谁发起了这个反垄断的民事诉讼,谁就有必要为他的民事诉讼提供好相关的证据,这个证据的准备期限通常是在15天之内,如果是在这个期限之内都没有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对于法院来讲,可能就是当事人,他已经放弃了举证,那么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很有可能是会判当事人败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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