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是否受到欺骗、引诱、指使、贿赂、收买、威协等行为的干预。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传说的。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K.证人与事故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L.证人的觉悟高低、思想品质好坏等也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3.注意的问题
A.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B.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一般来说在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当中,如果有提供证人的话,那么证人需要进行当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但是在符合一些法定的情况下,证人是可以不用进行出庭的,比如说证人不方便行动,或者是证人已经年迈体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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