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黄州区律师 蒙城县律师 江宁区律师 泗洪县律师 鄞州区律师 铜山区律师 浦江县律师 越秀区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就民事纠纷提出诉讼后,法院会根据诉讼书审理案件。法院办案也是有期限规定的,不能无限期拖延,那么民事诉讼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律图小编就此整理了有关资料,下面我们一起做个简单了解吧。
一、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3、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特别规定
1、特别程序案件
(1)选民资格案件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标准
(一)起算标准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二)结案时间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5、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参考最高院规定)。
综上所述,针对一般民事案件,法院会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完成审理,做出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如案情复杂时,法院可以延期审理。以后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办案期限的相关知识,如果我们遇到法院拖延,办案不力的情况,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临沂律师。
延伸阅读:
民事诉讼的立案时间和受理时间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