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法院中止裁决后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中止应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写明执行中止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执行中止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执行中止裁定一经送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具有以下几项法律效力,
对执行程序产生的效力。执行中止裁定生效后,执行程序即告中断,人民法院应暂时停案件的执行工作,不得采取新的措施。但是,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如属易腐、易烂、季节性强等物品,可交有关部门拍卖、变卖,保存其价款,但不得将该价款交付当事人。
三、法院民事送达方式是怎样的?
1、直接送达: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或司法警察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本人、代理人或同住成年家属(对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或专司收件的人)的送达方式。
2、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委托其它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它是直接送达的补充。严格意义上讲委托送达不是一种送达方式,它只是法院相互间的协助行为而已。
3、邮寄送达: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材料通过邮寄方式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4、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对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邀请相关组织的人员到场后,由相关人员见证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而完成送达的方式。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生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而没有确定代理人之前,或者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法院应当中止,并出具中止裁决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送达之日裁定书生效,当事人不能复议或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