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对法院的判决书有意见,用拒收判决书的方法来表示,这是没用的。
当事人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如果当事人既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又明确表示不上诉,那么,在上诉期满后,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是对二审判决不服而拒收判决书,那么,其可依法申诉,但申诉的同时,必须执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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