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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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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参与案件的司法人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与案件相关的司法人员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律图小编就在下文中为您详细地介绍一下该制度的具体内容。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 制度

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2、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鉴定人是本案争议标的的所有人之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所指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之外的亲密或仇嫌关系,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如审判人员是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最亲密的朋友)。

3、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5、相关法律法条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8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回避不能由审判长决定。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 上述有关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针对案件审理的司法人员制订的,如法庭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员等等,如果司法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就不能保证该司法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做到绝对的公平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这些司法人员是否应该回避,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也可以由该司法人员自行提出,再由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员决定是否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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