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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书面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书面审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二、二审程序的规定

1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民事诉讼法》书面审理的情形包括了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有误需要发回重审等。当事人提出上诉,向法院提交上诉状,由法庭决定是否受理该上诉,如果法庭认定该案件的事实在清楚,证据充分,不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也可以作出判决的,才会使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对案件作出裁决,从而节约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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