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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表人的性质是什么

一、诉讼代表人的性质是什么?

诉讼代表人的性质是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使众多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通过诉讼代表人集中实施,扩大了诉讼的容量,避免了因众多当事人直接参与诉讼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诉讼代表人的条件:

1、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

2、诉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表人具备进行诉讼相适应的能力;

4、须能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二、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1、含义不同。

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点: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他自己不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案件裁决结果同他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二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所为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代理双力当事人:四是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所谓诉讼代表人,是指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中的一人或几人、为了共同诉讼人或者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们进行诉讼的人。诉讼代表人有两种:一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代表人;二是集团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处于相同的地位、有共同利益关系,二是代表人代为诉讼的案件,必须是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或者集团诉讼。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三是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不仅是为了保护自己利益,也是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不同。

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被代表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民事诉讼代理人则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

3、保护权益的范围不同。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既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也保护被代表的其它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仅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既以被代表人的名义,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表的共同诉讼人和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产生的根据不同。

诉讼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产生;而诉讼代表人是由同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之商定产生的。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诉讼代表人是案件当事人,虽然由诉讼代表人出庭,但诉讼代表人代表的也是其他诉讼人,比如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代表的就是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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