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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例外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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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情况,似乎都有一个以被告所在地法院来管辖的原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的管辖都是遵循这样一个原则来进行的,其实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例外规定是存在好几种情形的。今天,为了方便各位了解,下面就有律图的小编为各位介绍一下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那些例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例外规定:

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中存在九种例外情形,这例外情形是因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便,由原告所在地法院来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分别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也即是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述九类情形中,原告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需要明确的是,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管辖的例外规定的全部九种类型。因为实际的案件情况更为复杂,并不是所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能够承担管辖之责的,此时法律就根据案件的情况列举出了以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其他适宜的法院来进行管辖,这也更有利于操作,符合实际情况,更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利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陕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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