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除了做到有法可依外,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证据也显得尤为重要。往往都是在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才得以扭转局面。但是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被允许?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的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把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而是把关键证据材料在法院审理时出示,就会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同时也会使诉讼程度复杂化,拖延诉讼,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也使法官无从准备。
2、对该证据的采信恰恰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官认为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的证据是关键证据,但该证据又不属于《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法官却仍然将该证据组织质证,甚至予以采信,这样就恰恰导致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对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另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依法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切民事诉讼,要依法进行。民事诉讼开庭时提供证据一般情况下是被允许的,按时必竟这涉及到公平性问题,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事前搜集好相关的证据,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了解相关法律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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