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没有立案不打了的理由有哪些
虽然立案登记制度已经确立,但并非所有案件法院均会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就明确列出六种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证据不足 不予立案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达到了该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不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立案。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充分,诉讼是否有可能获得支持,应当在审判中解决,而不应当在立案中解决,否则,“立审分离”有何意义?如果法院拒绝立案,则可以要求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若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此类问题的发生一般情况下是自己的资料准备不足造成的,有关部门在审核时,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证据收集,如果自己确实确实证据,那么自己的利益维护就会发生偏差,所以自己要格外注意此类问题,否则,自己的额 权益维护都会失去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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