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伪造当事人签名是否违法?
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院立案后提供虚假证据怎么办?
1、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2、如果对方当事人伪造了证据,你可以在证据质证阶段指出来,如果对方坚持主张,必要时你可以申请鉴定(比如伪造你的签名),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法庭在庭审中有个‘质证’程序,在质证中可对‘伪证’提出‘质疑’的事实【最好自己准备质证的证据,即与伪证相关的笔迹等】,并要求证人到场。若法庭不采信,可走抗诉渠道,或对准出证人申请诉讼。
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6、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7、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民诉、刑诉过程当中的很多重要材料证件如果需要本人签字,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够代替当事人签名,除非有着明确的书面委托或者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总之,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直接就伪造当事人的签名,民诉活动当中所提交的所有的证据都要进行质证的,提供虚假的材料证明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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