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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包括哪些权利?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包括哪些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不过一般在法庭上翻供是不可信的;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二、对证人的相关要求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54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证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份、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也不受是否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

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 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实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因此,"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丧失作证资格的相对条件,而不是绝对条件。

综上所述,在审理一件案件的时候,往往需要在细节处用到证人证人对于一件案件的侦破有时候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法律是对证人赋予了很多权利的,不管证人是哪个民族的人都是可以采用自己民族的文字作证的,证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院还应当支付证人作证途中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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