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到场人员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然,与第一审相同,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法院开庭时,一般需要以下人员到场:
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辩护人、原告代理律师。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代理律师。
4、其他可能相关人员:相关证人、公诉人、旁听人员。
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立案标准不统一,收案范围把握不准。如经公证的债权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拒不执行时,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公证的其他法律文书,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当确认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争执案件,法院应当受理。但有的法院却以上述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为由不予立案。相反,把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属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如因拆迁协议纠纷发生的拆迁户抢占房屋案件,因统一规划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一并作为“其他”案由立了案。
2、不按法定时间立案,不结不收现象严重。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法院接到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坚持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裁定驳回起诉。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规定办事。
3、案由不科学,名称不规范。目前,确定案由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的统计表。有的是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标准,如继承、收养、著作权关系纠纷;有的是以当事人争执的标的物为标准,如宅基、房屋、山林纠纷案件;
由于民事案由适用的原则、确定的标准和划分的方法不统一,必然带来名称表述上的不规范和随意性。这不仅不能准确体现案件性质,真正反映争执焦点,而且会造成司法统计的不科学。
民事诉讼的到场的人员,有关的法律规定会有明确的制定,所以自己需要积极的处置有关的问题,按照具体的法律要求进行合理的结解决,但是程序的繁杂,需要有关的当事人进行一定的咨询,减少不必要的错误的发生,这样就会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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