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为达到适合开庭审理的目的而设置的,以法院主持下的当事人收集、交换证据和确定争点为主要内容的诉讼程序。审前准备程序具有时段性,以收集、交换证据和确定争点为主要内容及程序上的独立性等特征。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其自身特有的价值与功能。
二、司法解释
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可以理清争点,将制约和影响开庭审理的诸多问题解决在开庭之前,从而保证对案件的集中审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可以有效防止诉讼突袭,弥补弱者的不足,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公平对抗,最大程度地限制诉讼技巧和诉讼能力对审判结果的决定作用,实现诉讼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平;可以促进诉讼和解与庭前调解,平息社会冲突,使多数案件消解于庭审程序之前,减轻庭审的负担。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都有关于审前准备程序的规定,但各有特点。由于任何诉讼程序的设计都不是立法者的恣意,而且基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国情作出的理性选择,两大法系的不同规定可以说是对各自不同诉讼模式、诉讼文化的适应。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的出现使非持续审理变得不切实际,因此美国有较为完善和确定的审前准备程序。
其由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构成,注重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程序的推进作用,有利于诉权的自由行使,但也存在着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拖延诉讼的潜在缺陷。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法官主导审前准备程序的运作,容易先入为主地形成定论,使庭审流于形式,且会滋生腐败,不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和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法国的审前准备程序别具特色,设有专门的准备法官,实行案件繁简分流,需要经过准备程序的,交由准备法官专门负责,同时加强准备法官的职权,大大加快了审前准备程序的进程,而且法国对审前程序所达标准要求极高,为进一步简化开庭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法国的审前准备程序是保障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法官依职权适当介入管理结合很好的一个范例。
民事诉讼审前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当是对诉讼审理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进行完善,一方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文件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对犯罪事实进行初步的认定,对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解释与说明,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性,避免出现认定错误或者对相关法律条件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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