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xx市XXX人民政府,住所xx市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本案依法由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3年XX月XX日,上诉人就xx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XX月XX日,xx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为被上诉人为xxx市xx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迫于立案之初,在贵院无法立案,故上诉人不得已在一审法院立案。
此外,一审法院单纯依据《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就冒然驳回上诉人的请求,实际上是对法条的曲解,从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上,我们丝毫无法看出一审法院审查管辖权理由不成立的行为,并且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对理由不成立做出说明。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故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贵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存在管辖方面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法院不受理的,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在提交的上诉状中,要写清要求变更管辖权的诉讼请求,并用事实理由给自己作证。一般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被告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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