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首先,案件中的原告一般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有三:第一,受诉法院是原告选定的,原告如果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完全可以从一开始就选择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从立法意旨来看,民诉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显然,答辩状是由应诉方提交的,而与提交起诉状的原告无关;第三,从表面上看,原告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在共同诉讼中,且只限于受法院追加而参加诉讼的原告。但原告为二人以上时,一人之起诉行为的效力应及于其他的共同原告,而不问其是否系案件受理后才被追加。
其次,至于第三人能否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立法没有明确。理论界基本上都认为第三人不享有管辖异议权。
最后,实践中对诉讼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对此,似可理解为他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地位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处分诉讼事务的权利,只要在诉讼代理人取得一般代理权后,就可具备,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属这处理诉讼事务的范畴。
管辖权异议是法院赋予当事人的一张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就要受理,而且如果不服一审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被告还可以提出上诉,而且上诉还不收上诉费。要注意的是,超出答辩期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无论其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均不应再进行审查,更不能以此为由移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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