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有哪些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案外第三人认为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在规定时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以确保第三人民事权益不受损害的一项诉讼制度。
(1)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则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2)第三人在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必须是处于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无权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无权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故意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第三人就没有撤销权,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由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撤销的内容原则上须及无权代理行为的全部,不能撤销对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许第三人只撤销其义务部分保留其权利部分,但如果行为内容是相互独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
(4)撤销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无权代理人进行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同样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应以具体情况而定。
(5)撤销权的行使,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制定第三人撤销权的制度,是为了在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判决侵犯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情况下,第三人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人在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撤销权诉讼前,需要先对提出诉讼的条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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